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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務發展基金」設置使用辦法(最後修訂日期:98/9/26)

第 一 條  (基金來源與名稱)

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承蒙系友、各界友人與企業捐助,為發展系務,特成立「東吳大學中文系系務發展基金」(以下簡稱基金)。

第 二 條  (基金設置目的)

基金之設置在鼓勵本系師生從事學術研究、教學工作與學生活動,以推動系務,達到穩定發展、永續經營之目的。

第 三 條  (基金收入方式及捐贈證明)

基金之收入來自於社會指定捐款,捐款方式得以現金、劃撥、信用卡或支票方式,依學校募款方式、本系指定或捐款人自行選定辦法捐入。基金帳戶之設立,依本校會計制度辦理,並由會計室列管。
前項每筆捐款須經由本校開立正式收據與謝函給予捐款人,以昭公信。本基金之捐款收入應定期公布於學系網頁。

第 四 條  (基金用途)


基金主要用途如下:
一、發行本系學術性刊物。
二、聘請國內外學者演講、研究、短期講學。
三、舉辦學術研討會、教師成果發表會、學生展演等學術或教學活動。
四、購置研究用或教學用設備。
五、支援本系辦公室行政工作。
六、發展本系重點計畫。
七、補助本系專任教師或學生赴國外(含大陸地區)進行學術交流活動。
八、資助本系學生會主辦之各項活動與學生事務。
九、其他與系務發展相關之事項。

 

第 五 條  (基金使用方式)


基金使用方式如下:
一、基金之孳息應全數歸併本金使用,不得挪作他用,以達到源遠流長之目標。
二、基金之使用以孳息為優先,如孳息不足時,得動支本金支應。其領用與核銷應依本校相關會計制度辦理,但有下列之限制:
(一)至少應保留基金百分之十作為長期發展之用。
(二)舉辦學術活動、系友交流支出不得超出基金總額百分之四十。
(三)補助系務發展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。
(四)獎勵本系學生支出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十。
三、基金收支帳目應每年有財務發展規劃並向系友會理事會報告,基金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。
四、基金每學年度未用完之餘額應予以累積延用,不受學校經費延用以一學年為期之限制。

 

第 六 條  (辦法之實施與修訂)

本辦法經本系系友會理事會通過後,報請校長核備實施,其修訂亦同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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