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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系鼓勵捐款興學辦法(最後修訂日期:98/9/26)

第 一 條  為感謝熱心捐資興學人士,特訂定本辦法。
 

第 二 條  獎勵方式:

一、年度捐款之芳名定期刊登於本系「系友園地」網頁,及《系友通訊》半年刊電子報,以資徵信,並由學校開立收據,校長、主任致奉謝函。
二、於每屆系友理事會任期內,累積捐款本系達新台幣貳萬元者,將於頒發下屆系友會理事證書時,頒發「榮譽理事證書」,任期同系友會理事。
三、單筆捐款本系達新台幣貳萬元者,將於每年校慶系友會員大會,頒發「榮譽理事證書」,任期同應屆系友會理事。
四、非本系系友,單筆捐款本系達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,於每年校慶系友會員大會,頒發「榮譽系友證書」。

第 三 條  捐贈者若不願接受榮敬,尊重捐贈者之意願,另以不同方式致謝之。

第 四 條  本辦法經系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關於捐款捐進「東吳中文系系友會」帳戶,本系處理作業流程如下:

一、 本系早晚均派人至郵局補登錄存摺,如確認您的捐款入戶,立刻領出以現金轉送本校社會資源組。
二、 社資組接獲捐款後,行文會辦本校會計室,將捐款存入本校捐款專用帳戶。如未指定是「中文系專用款」,則由學校統一運用。
三、 會計室作帳後,由社資組發給「指定捐款通知書」予本系,告知本系捐款人姓名與可動用金額。社資組並製作由學校具名的收據,郵寄給捐款人。
四、 本系如要動用捐款,需先填寫「專款專用核銷申請表」,檢附相關單據、發票,經一級主管(人文社會學院院長)簽名後,送會計室審查。
五、 會計室就捐款金額、用途、使用目的是否相符,進行查核,經會計室同意後,由人文社會學院院長決行。
六、 決行後,由會計室製作傳票交出納組撥款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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